2008年1月31日星期四

大耳窿

我覺得大耳窿搵人殺死債仔是一件很荒謬的事.你殺死個債仔,遺產既不歸你所有,債仔又再沒可能還款予你,你還要付一筆相當的費用去請殺手.萬一殺手被捕,供出中間人然後又供出幕後主謀又點算?承擔這麼大的風險值得嗎?

一個要冒風險又收益幾乎是零的行動,到最後我只想到債主的目的是殺一儆百,以宣傳"爭我錢唔還,結果就係咁."的作用.問題是你沒可能通街賣廣告說"某債仔爭左我錢,結果就咁."宣傳之效既無,利益係零,風險又大.何不遣人每月騷擾債仔幾次,終歸佢都嘔到三幾千出來.每月三幾千,基本上息都唔夠還.換言之這一條數生生世世,永恆不滅,供樓不足,供車則有餘.新車一架接一架,豈不甚妙?

至於宣傳嘛,咪將其他行家殺人的故事當係自己做的囉.就算有乜事差人查到上0黎,你根本就冇做,又點會有證據charge到你?

做生意,唔應該一味為啖氣的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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